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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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或社会组织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评价主体作用,鼓励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引入专业性较强、信誉度较高的第三方机构参与人才评价。政府在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系列,选择水平较高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逐步构建“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机制。
探索在产业优势明显、人才密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的地方和行业组建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探索建立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地方间联合评审。
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均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申报评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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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部署,在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设置正高级
《意见》要求,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高级、中级、初级职称。按照中央部署,在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设置正高级。
完善职称专业类别设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各设区的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以职业分类为基础,设置有关专业类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对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考代评”专业的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明确可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取得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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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此次《意见》明确,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罚机制,对违法违纪、学术造假等品德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同时,坚持分类评价、科学考察。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注重考察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
不再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科学设置学历、专业等评审条件,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对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系列,论文、科研成果不作为必备条件;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实施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论文、创作作品质量,淡化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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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双通道”,可自主选择基层职称或全省统一的职称
《意见》提出,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下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职称,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评审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
在职称评审时,可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在现有系列基础上,由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基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基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畅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双通道”,可自主选择基层职称或全省统一的职称。基层职称仅在基层岗位聘用,不作为非基层单位岗位的聘用依据。强化在基层和薄弱地方工作经历的职业发展竞争优势,将基层服务经历、贡献业绩作为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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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职称工作纳入人才工作考核、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对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定期评估,将职称工作纳入人才工作考核、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建立备案管理和检查评估机制。对在职称申报审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严肃职称纪律,明确评审主体和人员的工作纪律,完善违纪通报机制,加大违纪处理力度,制定处理违反评审政策纪律规定。
《意见》提出,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实现职称评审制度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取得相应职称的,实行竞争聘用(任),对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通过解聘、低聘等方式破除职称终身制,真正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